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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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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淮学院领导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



作者:姚汝洪   来源:组织部   日期:2008-10-28 14:39:31

 

 黄淮学院领导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干部队伍管理,严肃组织纪律,改进领导作风,增强干部工作的执行力,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院干部工作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全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审批程序

  领导干部凡是因公出差(包括开会、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学术研讨交流等)和私事离岗(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均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报告和审批:

1.正处级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离岗请假2天以下的,由分管或联系领导签字批准;离岗请假超过2天的,需分管或联系领导签字后再报书记或院长审批。

2.副处级领导干部离岗请假5天以内的,经本单位正职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离岗超过5天的,经分管或联系领导签字后再报书记或院长审批。

3.负责学校专项工作任务(如“四城联创”、驻村工作等)的处级干部离岗请假在分管领导同意后,须经负责专项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4.组团外出的,由组团负责人与有关单位(办公室、纪委、组织部、教务处等)联系后报书记或院长审批,统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5.因公出国(出境)考察和在省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参加学习的,审批与请假手续一并办理。

三、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请假2天以内的,按上述第二条之规定权限,口头向有关领导请假。

2.请假2天(不含2天)以上的,须按上述第二条之规定权限,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3.请假1个月以上的,提请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4.请假离岗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原则上暂停履行岗位职责,由学院指派他人代理行使岗位职责。

5.凡请假3个工作日(含3个)以上的,须填写《黄淮学院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可在组织部网页下载或到组织部领取)一式二份,申明请假理由、起止时间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和本单位考勤员备案。

6.领导干部经准假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因故延长假期的,须在规定假期未满前按审批权限提出申请。

7.领导干部请假经批准后,应及时通报本单位班子成员和院办,将有效联系电话24小时开通,保持联络。假满回校后,必须及时到党委组织部和本单位考勤员处办理销假手续,按时上班。

8.领导干部离岗期间的待遇问题,根据因公、因私事由和时间长短,按《黄淮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9.领导干部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假满逾期不归,以及不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的,按《黄淮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处理。若由此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本人责任。

10.科级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请假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较长的(10个工作日以上),须报告分管院领导。

11.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1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黄淮学院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下载

                        中共黄淮学院委员会

                 20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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