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淮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其就业问题,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优劣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关系到我校的生存与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以完整的政策框架、有效的管理体制、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保障,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就业工作,加强和改进就业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系(院)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全员参与就业、全程指导就业、全方位服务就业”的就业工作模式;进一步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完善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与就业竞争力,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于学生成才与就业的校内环境,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二章 就业工作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黄淮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黄淮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各系(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成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系统。
第五条 黄淮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书记和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 黄淮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设在学生处,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就业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系(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小组,由各系(院)书记组长,成员包括系(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团总支书记和毕业班辅导员等。
第八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定期研究就业工作,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
(二)领导、协调全校就业工作;
(三)负责学校就业工作的队伍建设、机构建设、市场建设;
(四)对职能部门、各系(院)就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提出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培训工作;
(三)开展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负责就业市场的管理与开发;
(五)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与研究,定期提交《黄淮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报告》等。
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