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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淮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11-19 11:11:47

 

黄淮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是我校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黄淮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及学校相关学生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不包分配,毕业生要全部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条  毕业生自主择业期为两年,从毕业当年71日始至第三年630日止。

第四条  引进和开发学生就业管理工作软件,实现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手段的现代化。

第五条  增强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热情、周到帮助毕业生求职、就业。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整理和报送我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各系(院)要在指定时间统计毕业生生源、预审毕业生毕业资格、调查毕业生就业意向等,及时准确上报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七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要求毕业生基本情况应与当年招生审批表记载一致,其重点内容为:毕业生姓名、性别、专业、生源所在地等。

第八条  学籍变动的毕业生出具学籍变动文件或教育厅批准的转学审批表,并附加当年招生审批表复印件。

 

第三章  就业协议书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签约就业、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按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要求统一购入。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根据学生个人申请发放。《就业协议书》全省统一编号,每位毕业生只能购取一份协议书。

第十二条  毕业生《推荐表》由学校统一打印、加盖系(院)公章、再到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盖章后发放。

第十三条  毕业生协议遗失确需补发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辅导员审查、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系(院)公章后,方可重新领取。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共同签字或盖章后有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经协商一致后在备注栏注明,视为协议书的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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