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招生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6-25 10:25:16
为了保证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规范招生监察工作,确保学校各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我校招生监察工作要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2、学校招生监察工作要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校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由纪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三、职责范围 1、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 2、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整改。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建议学校暂停和取消相关人员参加招生工作。 3、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监察事项 1、招生纪检监察人员要对阅档、审核、退档、录取等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加强对艺术加试包括考风考纪、阅卷、面试、登分等环节的监督。 3、学校招生录取期间计划调整要及时向招生纪检监察人员通报。 4、学校各类招生的预录、退档名单,在向省招生办公室上载或上报前,须经招生纪检监察人员复核。 5、学校各类招生录取通知书发放前,须经招生纪检监察人员复核。 6、加强对新生电子注册的监督。新生电子注册前,要认真进行资格复查,新生资格复查合格的,由各系上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纪检监察部门复核。 五、有关要求 1、实行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违纪事件处理结果公开。 2、我校教职工尤其是招生录取人员不得参与中介招生活动。 3、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招生录取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录取和监督工作。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招生工作。 2、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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