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字〔2005〕23号
签发人:路 琳
关于印发《黄淮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经研究决定,现将《黄淮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黄淮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院教学改革,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进一步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在教务处的具体协调下,负责全院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2名,督导员15-20名。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师资科,负责督导工作的日常管理。
督导委员会成员(兼职聘任的)不实行日常坐班制度,只执行布置的任务。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
2、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师德风尚;
3、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熟悉教学管理过程;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六条 督导员的聘用:
1、督导员从符合条件的在职或退休人员、校外知名专家中聘任;
2、由教务处推荐,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发聘书;
3、任期每届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院、系教学管理、教学状态、教学质量、教学环境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2、不定期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并提出建议;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交流督导情况,研究解决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组织开展教学督导的科学研究工作;
5、参与学院领导和教务处委托的教学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优等专题活动;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协调;
2、编制督导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3、收集和整理督导材料,统计并分析督导数据,定期编写督导工作情况通报,撰写督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
4、为督导委员会委员听课及评教等活动提供服务。
第九条 督导员应履行的职责:
1、根据督导委员会学科组的分工,巡视日常教学秩序,深入班级听课并对听课对象作出综合评价;
2、每月听课8-20学时,每次听课应填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并及时送交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3、听课后应积极主动地与主讲教师交换意见,针对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态度、授课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研究情况提出指导和建议;
4、及时向有关教学管理部门通报所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5、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活动;
6、提出对教学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7、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写出工作总结并交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8、完成教学督导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全体督导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实施教学质量监控、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及督导人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进教学管理工作和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师应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委员会或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教学督导委员会申请复议,经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必要时予以复议。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考核与待遇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应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检查自身的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督导队伍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进行年度考核,对完成工作量的督导员发放报酬。报酬依具督导员听课课时数、比照相应职称的课时费计算,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教学督导员工作开展情况,督导委员会主任可对任期内的教学督导员进行解聘。因个人特殊情况,教学督导员可向院主管领导提出辞聘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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