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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纪字〔2005〕2号
签发人:张前中
关于印发婚丧嫁娶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婚丧嫁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婚丧嫁娶暂行规定
为响应中央创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净化同事关系,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节俭,移风易俗,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现对我院教职员工婚丧嫁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婚事
1、本院教职工及其子女结婚,不提倡大摆宴席,反对挥霍浪费;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使用公车。
2、不准以党、政组织名义为本单位教职工或职工子女大操大办婚礼。
3、本院教职工结婚,院级领导不代表学院讲话。
4、本院教职工生孩子,不要滥发请贴,反对大操大办。
二、丧事
1、本院教职工去世后,丧事由其所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本着从简的原则负责办理,不开追悼会,只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处级干部和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由院级或中层领导介绍生平;其他干部和教职工,由所在部门负责同志介绍生平。前往慰问和吊唁的人员及部门,原则上除生前友好和相关部门外,其他人员和部门不作硬性要求。
2、本院教职工家庭其他成员去世后,家庭也要从简处理丧事,反对借机收受物品和现金。
3、本院教职工父母或配偶去世,由院工会(代表学院)和部门领导前往慰问和吊唁。
4、本院教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去世后,除少数民族外,遗体均实行火葬。骨灰按地方规定,存入骨灰堂或安葬在骨灰公墓,不准用公款修墓建碑。
5、严禁党员干部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6、丧葬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领导,搞好宣传
1、婚丧嫁娶文明节俭不仅是每个家庭中的大事,也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标志,尤其是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