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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保障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关于对国际互联网互联部门、接入部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的通告》、《河南省教育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和个人接入并使用我院计算机网络需到网络管理中心备案,做到每台上网计算机一个固定IP地址。未经允许,不得更改分配的IP地址及相关网络设置,不得私自接线或移动终端盒位置。未经允许,各部门不准使用除校园网线路以外的其它线路(电话、ISDN、ADSL等)上网。
二、上网的各部门师生员工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三、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煽动抗拒、破坏国家宪法和法律实施;
2、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
3、宣扬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和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信息;
4、造谣惑众、诽谤或侮辱他人;
5、损害各级政府机构的公众信誉;
6、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窃取、泄露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国家秘密;
8、进行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危害社会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四、各开放机房应当成立安全管理组织,对上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浏览站点、上网信息的管理,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首先到网络管理中心领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登记表"。发布信息前,先报有关部门(宣传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在网上发布。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登记、存根。任何用户不得发布含有本规定第三条内容的信息。
五、禁止利用电子公告板(BBS)或通过电子函件(E-mail)传播含有反动、色情内容的有害信息,禁止传播涉及有害信息的网址。BBS等交互式栏目由专人管理,发现含有第三条内容的有害信息,要及时备份、删除,并报告学院网络管理中心或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
六、网络管理中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报请学院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计算机网络安全实行事件报告制度。用户应及时向网络安全员和网络管理中心报告其发现的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安全员和网络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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